长沙市5G产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沙市5G产业促进会是由长沙市从事5G应用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及相关专家学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服务企业、发展产业、规范行业为工作宗旨,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业界交流与合作,形成发展合力,构建全市5G产业政产学研用金协同创新生态,推动全市5G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长沙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长沙市5G产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部门给予5G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5G产业的各项举措。

(二)组织开展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收集、分析行业经济、技术情报,定期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有关长沙市5G产业行业的调查报告,提供中、长期行业发展规划,全面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三)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订立本行业自律规范,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利益。

(四)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或评测、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项行业相关工作,推进行业规范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

(六)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适时创办其它媒介传播平台,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推进长沙市5G产业的发展,表彰本行业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树立和推广本行业品牌。

(七)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商业化,组织技术交流与经验分享,全力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协调本会内外的工作,促进会内会外的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自主举办或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涉本行业相关的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会,旨在为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创造条件。组织国内外5G产业企业、研究机构、科研人才、技术专家等各方先进力量就市场、金融、经营、技术开展广泛而深入的交流或合作,充分提供咨询、辅导、联合等服务。

(九)从事国家法律允许的与5G产业有关的其它业务。

(十)完成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展业务或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本会将在依法依规报送批准并得到有权单位核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尚未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暂由理事会负责)。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暂时没有中共党员的情况下,本会将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身份证明;

2. 营业执照;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免费的会刊和资讯获取、培训及活动参与等基础服务,优先获得增值服务;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五)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统计资料和联络信息等;

(七)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委派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监事、监事长、理事、负责人的产生办法, 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 1 年召开 1 次。会员大会每届 3 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 1/3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监事、党组织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

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 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正副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 ,副会长若干名 ,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2名 。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正副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四)提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50名单位会员以上必须设置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人数较少的,可以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监事长;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机关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0 1022日第1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